在中国庞大复杂的法律体系中,无辜者难以自证清白

引言

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庞大而复杂,存在多种拘押形式、不同的逮捕类型,以及无数由当局用来延迟甚至搁置法律程序的机会——近年来这种操作愈加频繁——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之前,嫌疑人便可能经历长期羁押。

毫无疑问,这种制度恰好服务于中国共产党的目的。一个难以理解的系统更容易被操纵。它让被拘留者、嫌疑人、他们的律师和家属难以了解案件状况,甚至不知道所面临的具体指控;它也使得维权人士和记者更难及时跟进案件发展,最终使任何中共打算关押的人几乎不可能为自己洗脱罪名。

本文旨在揭示中国司法程序的关键步骤,并阐明当局如何利用模糊法律条款和《刑事诉讼法》中众多漏洞,加剧对被任意拘押者的精神与身体折磨。

拘留阶段

刑事程序始于“拘留”,由公安机关执行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5条规定,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。但也有例外,例如“无法联系到家属”、嫌疑人涉嫌“危害国家安全罪”或“恐怖活动”。

当然,当局可以轻易地将案件定性为国家安全问题,即使根本没有任何证据。例如,2018年12月,四川省成都市警方以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的名义逮捕了‘秋雨圣约’教会的王怡牧师(Pastor Wang Yi)及100多名教会成员,只因他为基督徒发声并公开批评宗教管理新规。他在2019年12月被判处九年徒刑。

Pastor Wang Yi

一旦被拘留,公安机关通常需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。然而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91条规定,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天,或若涉及“跨地区、多项罪行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”,最长期限可达30天。

CSW所处理的众多案件中,这些“特殊情况”条款往往被任意适用。例如,未注册的“家庭教会”牧师每周举行一次被视为非法的聚会便可能构成犯罪;人权捍卫者可能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处理敏感案件;而法轮功修炼者只要进行一次修炼活动,就在当局眼中构成“犯罪”,因为法轮功自1999年起在中国被禁止。

在正式逮捕前,嫌疑人通常会被羁押于行政拘留所,由地方公安部门管理,并由公安部监督。因其运作无统一法律规范,这些场所的条件极为参差不齐。

逮捕、侦查与起诉

公安机关提交书面逮捕请求后,人民检察院有7天时间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一旦逮捕获批,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通知嫌疑人家属。然而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93条同样允许例外,比如“无法通知”——但并未明确何种情形可视为无法通知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6条规定,正式逮捕后,公安机关有两个月时间完成侦查。但后续条款允许经人民检察院批准,最多可延长五个月。

侦查期限延长的情形包括:涉黑案件、“多地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”、甚至“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”(第158条)。第157条更赋予全国人大批准“在特殊情况下复杂严重案件可以长期不判”的无限延期权力。

侦查期间,被拘者通常羁押于“看守所”,即“监管看护设施”。这些场所与行政拘留所类似,也由地方公安机关管理,但由武警负责外围安保。刑期不足三个月的已判刑人员,也可能在此服刑。

尤其令人担忧的是,当局可通过提出或捏造新罪名,几乎无限期延长侦查过程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60条规定:“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罪行的,应按第156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,从发现之日重新起算。”

这正是“仁爱归正教会”张春雷长老(Elder Zhang Chunlei)一案的情况。他于2021年3月在贵阳市某派出所探访一批被突袭抓捕的基督徒时被拘留,最初与三人共同被控“非法经营协会”。但两周后他被正式逮捕时,罪名已被改为“诈骗”。

至2022年1月,在张春雷已被羁押9个月之际,官方又以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对他展开调查,并以“案件涉国家安全”为由禁止其会见律师。2024年7月24日,张春雷最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。

Elder Zhang Chunlei

即便侦查结束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,审查起诉也需时数月。检察院通常有一个月决定是否起诉,“重大复杂案件”可延长15天(第172条)。此外,检察院可要求两次补充侦查,每次最多一个月,并在每次补侦后重启审查期限(第175条)。

审判、量刑与上诉

到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,被告可能已经在各种形式的羁押中度过了数月甚至数年。然而,庭审通常只进行一天。有时甚至是“作秀审判”,审判结果早已内定。

如果法院自行决定案件涉及“国家秘密”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88条,庭审可以闭门进行。

一旦庭审结束,法院有三个月时间作出判决(第208条)。对于符合第158条规定的案件,若经上级法院批准,该时限可延至六个月。在“特殊情况下”,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,时间还可再次延长;如果进行补充侦查,审判期限将再次重新计算。

根据法律,书面判决作出后,被告必须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。然而,即使证据充分,如果当局决意维持原判,也可能对上诉置之不理。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43和第244条,法院必须在收到上诉后的四个月内做出裁决。

例如,回族穆斯林朝觐组织者马彦虎(Ma Yanhu)因协助数百名中国穆斯林前往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,于2024年6月21日被以“非法越境罪”判处八年监禁。

马和他的律师在上诉书中清楚阐明:对他的指控在案件正式审理前的15个月内多次变更,且该指控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

但这些辩护并未奏效。马彦虎的上诉于2024年8月19日被驳回。他在上诉信中写道:“如果他们决定某人有罪,那就一定是有罪的,不论事实和法律。”

Ma Yanhu

被判刑并不是终点

被告一旦被判刑,将被转移至监狱。监狱条件虽然通常优于拘留所,大多数囚犯可与直系亲属有限通话或会面,自正式逮捕以来的羁押时间也将从刑期中扣除。

然而,这对那些遭任意拘禁和不公正判刑的人而言,是微不足道的安慰。因为他们有可能在刑满出狱后再次被捕,或至少会受到长期监控与限制,包括言论自由、行动自由、结社与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。

此外,还有一些人被置于更为秘密和危险的拘押形式中,例如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”,该措施允许警方在未正式起诉的情况下,将嫌疑人秘密关押长达六个月,禁止与外界接触;又如“强迫失踪”——这正是人权律师高智晟自2017年8月以来的经历,其至今下落不明。

这些做法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,也极易滋生酷刑与其他虐待行为,且几乎不可能受到独立调查或监督。

结语

这些做法必须被彻底废除。但即使不考虑最严重的人权侵犯,仅就中国标准的刑事程序而言,也迫切需要重大改革。法律中模糊不清的表述与易于被滥用的漏洞必须从《刑事诉讼法》中剔除。

中共应确保案件处理过程更加透明,以切实保障正当程序与公平审判的基本人权。然而,这一制度性改革并不符合一个一贯打压人权、压制一切批评的政权的利益。

因此,那些尊重正义、民主与法治的国际社会成员必须加强努力,追究中共的责任,并不因其巨大的经济与地缘政治影响力而退缩。

——撰稿人:CSW新闻与公共事务官 埃利斯·希斯利(Ellis Heasley)